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

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与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段营居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民初5117号
原告: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秋峰,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段营居委会。住所地: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段营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段留峰,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李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段营居委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