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

七星电器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平执字第495-1号
申请执行人平舆县七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中段
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行行长
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中段56号
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0日作出的(2014)驻民三终字第000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
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国勇
审判员刘晓
代理审判员*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