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59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原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师,山东今正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志刚,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被告:***,男,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
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02号。
法定代表人:罗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耀辉,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芳洁,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姚志刚、***、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的起诉。
审判员  刘俊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