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159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被申请人: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鲁1423诉前调16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姚志刚、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者保全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保全期限一年。2022年8月3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号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云谱支行账号:3605********的保全;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赣AN××**号车辆手续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俊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杜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