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112民初9583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962197692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思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417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060514257E。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鸿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高新兴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以下简称“两江土储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9日立案后,经批准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渝高新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江土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的工程款1283805.24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资金利息损失;2、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江西鸿业公司将工程款金额变更为503171.92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3日,两江土储中心向江西鸿业公司更名前的******规划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由江西鸿业公***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2016年12月,双方签订《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五条约定合同暂定价为10190237.84元,该价款包含12个月的绿化工程养护期限。第19.7条约定:绿化工程养护期限为12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开始计算)。“绿化工程养护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本绿化工程**养护期限为12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开始计算)。本工程于2017年5月5日通过竣工验收。江西鸿业公司仅承担12个月的工程养护责任,期限为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工程养护期限届满后,由于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没有找到接收该项目的公司,便要求江西鸿业公司继续养护,养护费用按照《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执行。直到2019年7月18日,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找到接收单位即重庆汇盛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后,江西鸿业公司才停止养护。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应当支付超期养护工程款1283805.24元。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是本案工程的实际业主,工程系两江土储中心发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工程款的主体是渝高新兴公司,接受本工程发票的也是渝高新兴公司,故二被告对工程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 被告(反诉原告)渝高新兴公司、两江土储中心辩称,1.江西鸿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的过错而导致其进行超期养护的事实,且双方并未约定养护需计费,江西鸿业公司主张的超期养护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养护是江西鸿业公司完成案涉工程后的随附义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养护期计费,江西鸿业公司也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计算标准及计算依据。2.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向江西鸿业公司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因其养护质量未达到移交标准造成的超期移交,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不应承担责任。3、案涉双方已经对工程初审金额进行了确认,不应再存在超期养护费用。 被告(反诉原告)渝高新兴公司、两江土储中心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为: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超付工程款1071955.2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71955.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渝高新兴公司、两江土储中心将诉讼请求金额调整为796900.31元。事实及理由:截止案涉工程2017年5月5日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已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向江西鸿业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共计6298000元。养护期满,经江西鸿业公司整改后,双方于2019年7月18日办理移交时工程量发生了变化,双方于2019年9月28日的《建设工程合同初审结算书》中共同确认本工程初审结算金额为5501099.69元。《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7.3条约定“若移交审计办理完毕但财务决算未办理完毕,该工程款凭工程移交审计及移交清单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5%在该工程办清财务决算后支付”,现案涉工程尚未完成财务决算,即原告应支付至初审结算金额的95%即5226044.71元。原告现已超付工程款1071955.29元,应由江西鸿业公司在初审结算金额确定的当日即2019年9月28日进行返还,其至今未进行返还,还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费。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公司辩称,签订合同以及付款情况事实认可,但是不认可初审金额,此金额没有包含超期养护的费用,扣除超期养护费后原告不应当向被告返还工程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江西鸿业公司工商信息、《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移交会签表、初审结算书、电子凭证、***定意见书等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江西鸿业公司系******规划工程有限公司更名。 2016年12月,两江土储中心作为发包人,渝高新兴公司作为代建单位,******规划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工程规模:绿化种植面积约53000平方米。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包括黄山大道西段道路绿化、横一路南段道路绿化、横一路支路北段道路绿化、纵七路渝兴产业段绿化(其中K2+155.664~K2+460.000段不在本次招标范围)、纵六路支路道路绿化、纵六路支一路、横五路支路西段道路绿化、横三路支路道路等8条道路绿化场地整形、种植土回填、土壤改良、**栽植及后期管护、树圈安拆、灌溉系统及水表安装维护等。五、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10190237.84元,其中黄山大道西段896740.93元,横一路南段366848.56元,横一路支路北段203804.76元,纵七路渝兴产业段绿化(其中K2+155.664-K2+460.000段不在本次招标范围988453.07元,纵六路支路163043.81元,纵六路支一路193614.52元,横五路支路西段7235068.86元,横三路支路142663.3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金额为256317.65元。实际结算金额以两江新区审计局审定的为准。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7、计量与支付17.3进度款1、工程款支付1.1进度款:本工程绿化部分工程进度款按当月已完工程量的30%支付;1.2工程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代表确认,付至已完工程量的50%;1.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代表确认,付至已完工程量的70%(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1.4绿化维护管理期间,乙方必须按“养护计划”组织实施**的维护管理工作;1.5工程绿化维护管理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已配合甲方移交相关部门后,并经两江新区审计局办理移交审计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注:若移交审计办理完毕,但财务决算未办理完毕,该工程款凭工程移交审计及移交清单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余5%在该工程办清财务决算后支付)。1.6若本项目被两江新区审计局上级审计单位抽审,则最终结算价以上级审计单位审核的金额为准。17.5竣工结算17.5.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工程绿化维护管理期满,工程无质量问题且承包人已配合发包人移交相关部门后,承包人应提供竣工结算资料和移交结算书,移交结算由发包人审核,两江新区审计局审计,即必须通过审核和审计,审计确认的结算总价款为本合同工程有效的结算总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19.7保修责任2、绿化工程养护期为12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开始计算),并配合发包人办理绿化工程移交。在养护期内承包人应负责**的维护及修整,如有坏死的**必须重新更换栽种(重新更换的**须满足设计要求),保证**成活率。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二:绿化工程养护协议书一、本绿化工程**养护期为12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次日开始计算)。二、在养护期内乙方应负责**的维护及修整,同时对配套设施养护期内无偿养护。三、养护期内应保证无缺窝、无垃圾、无杂草、无病虫害及无人为损害等五无要求。四、养护期内,每季度末由监理组织甲方和乙方对养护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其验收标准为:7.1收到甲方缺陷整改通知后,乙方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视为超过整改期限,绿化处将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整改,每超过整改期限1天,扣5分。(经绿化处认可的特殊情况除外)。7.2乙方在收到甲方缺陷整改通知后,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未采取任何措施的,直接扣减30分。7.3按照绿化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且沟通友好、整改积极、效果到位的甲方方可酌情减少扣分。7.4工程养护在养护期内被媒体曝光,形成负面影响,经查实属乙方主要责任的,每次扣30分。受两江新区管委会领导点名批评的,每次扣20分,受两江新区园林绿化局点名批评的,每次扣10分。五、考核结果与工程后期养护或质保期款挂钩,我公司将以每月为考核周期,根据考核周期内的扣分情况按以下标准支付后期养护费或质保期款。(一)每个考核周期扣分在10分以内,该考核周期不予处罚。(二)每个考核周期扣分在11-15分的,该考核周期罚款3000元。(三)每个考核周期扣分16-20分,该考核周期罚款5000元;扣分21-25分,罚款10000元,以此类推。(四)绿化施工单位在接整改通知书后7日内整改完毕(死亡**1个月内更换)的免予处罚;在14日内整改完毕的,处罚减半。若因季节原因不能更换死亡**的,须报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延期更换(死亡***及时取掉)。(五)罚款通知两个工作日内发出,绿化施工单位接处罚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交渝兴公司财务部。若绿化施工单位不及时缴纳罚款,则从工程后期养护款或工程质保金中扣除,罚款金额按处罚时限每日递增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直至养护费用扣完为止。(六)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的考核时间:绿化工程完工起至该工程移交完毕止。(七)项目监理单位必须参加绿化工程后期全程考核,月考核完毕后,监理必须立即在二日内发出对施工单位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八)若监理单位未按时对施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的,渝兴公司将对监理公司处以500元的处罚;项目监理单位月考核缺勤的一次扣监理费500元整。(九)每个考核周期平均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直接扣除该考核周期内应得后期养护款。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平均扣分超过30分(含30分)的,直接扣减全部工程尾款,终止施工合同;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将施工单位报相关部门列入不良工程及施工企业黑名单。 2017年5月5日,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2017年1月22日,渝高新兴公司向江西鸿业公司转账支付4490000元。2017年8月7日再次付款1808000元。 2018年5月13日,渝高新兴公司向江西鸿业公司发出《绿化后期养护整改通知单》。你***的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因在绿化工程后期管护中,对更换和补栽补种死亡的**、灌木、支撑修复、树圈沉降及盖板不平整等未整改到位,影响了两江新区整体城市环境形象。请贵司于2018年5月2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我司将于5月21日检查。若未完成整改工作,我司将根据绿化工程后期养护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延长该绿化工程的养护时间。 2019年3月18日,渝高新兴公司向江西鸿业公司发出《关于加强“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后期养护工作和加快推进工程移交结算工作事宜的通知》。截至目前,该工程养护期已超过10个月,在此期间该项目多次被两江新区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因道路绿化杂草未清除、死亡**未及时更换、现场养护不力等原因通报批评,严重影响我司声誉。我司多次人督促整改,但该工程项目部拖延敷衍,项目整改效果不佳,达不到移交要求。按合同4.1.8.2要求,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和承担。为此,我司本次特函告加强对该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后期养护意识,积极配合整改,在2019年4月30日前完成移交和结算资料报送工作。 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工程项目后期养护期满移交会签表载明,工程名称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竣工时间2017年5月5日,养护期满时间2018年5月4日,实际移交日2019年7月18日。 2021年5月,重庆致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报告书》,工程名称: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审核金额为5501099.69元。 江西鸿业公司另向本院举示了如下证据: 1.2018年5月5日,江西鸿业公司向渝高新兴公司发出《关于申请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的移交报告》。 2.2019年3月12日,江西鸿业公司向渝高新兴公司发出《关于申请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的移交报告》。内容为,2018年5月5日养护阶段到期后,由于当时无绿化养护单位接收,委托我司继续进行养护。至今已逾期半年有余,由于我司养护人员有限,将不能继续养护。2019年3月30日止我司将撤出养护人员,其养护责任我司将不再承担,特申请尽快进行移交工作。 3.2021年3月24日,江西鸿业公司向渝高新兴公司发出《关于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限期补充资料的函回复》。根据施工合同绿化工程养护协议书约定养护期为12个月,本项目应于2018年5月4日养护期满移交养护单位。养护期满时我司多次来人催促安排相关养护单位移交接收。由于正值贵司内部养护单位调整,迟迟未安排养护单位移交接收,导致我司超期养护至2019年7月18日才移交于重庆汇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我司已提供各由参建单位共同签字**的“重庆两江新区市政园林水利管护中心工程项目后期养护期满移交会签表”。本项目超期养护14个月又14天,我司认为超期养护费用应按相关标准计取计入结算。该回复中有人签收,但签收人姓名不祥。 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证据系江西鸿业公司单方制作,未提交送达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的证据。 上述证据因无送达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的证据予以佐证,对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要求以2019年9月28日的《建设工程合同初审结算书》中共同确认本工程初审金额5501099.69元为本案的最终结算依据。 江西鸿业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超期养护(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的绿化养护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本院委***亨伟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工程造价为271187.25元。江西鸿业公司支付了鉴定费23633元。 渝高新兴公司同意在本案中与两江土储中心承担共同责任。 本院认为,江西鸿业公司与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签订《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黄山大道西段等8条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养护期为一年,即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江西鸿业公司事实上养护至2019年7月18日,存在2018年5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期间超期养护的事实。渝高新兴公司向江西鸿业公司发出《绿化后期养护整改通知单》的时间点为2018年5月13日,此时养护期已满。从合同附件《绿化工程养护协议书》的约定来看,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在养护期内应当每月对江西鸿业公司的养护情况进行验收考核。从《绿化工程养护协议书》第五条的约定来看,考核不合格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可以进行罚款,但并无可以延长养护期的约定。故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应当向江西鸿业公司支付超期养护期间的费用。金额以鉴定的金额271187.25元为准。 虽然工程尚未进行财务决算,但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同意以初审金额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从常理来看,二次审计的金额只会低于初审金额,以此金额作为最终结算并不会对江西鸿业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本院予以支持。合同内的金额双方均认可为5501099.69元。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应向江西鸿业公司支付的总金额为5501099.69元+271187.25元=5772286.94元。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已向江西鸿业公司支付4490000元+1808000元=6298000元,超付525713.06元。故对江西鸿业公司要求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工程款争议,对两江土储中心、渝高新兴公司要求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超付的工程款525713.06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1.72元,鉴定费23633元,合计32464.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33.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负担17530.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884.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883.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负担2000.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