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鸿业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2801民初9439号 原告:**,男,1994年4月27日出生,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96219769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开,男,汉族,1990年6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住**市,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 被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登记住址:湖北省鹤峰县,公民身份号码:4228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业生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根据被告鸿业生态公司的申请追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鸿业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开开、被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费用42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 告于2020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将挖机租给被告方在**州中心医院妇儿医院建设施工中使用,施工结束后并未将原告挖机费用结清。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鸿业生态公司辩称:我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给***,包工包料,***将项目转包给了**,原告和被告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任何合同协议,欠条上面只有项目资料章,该章没有签订合同的效力。被告也没有对这个**进行事后追认,被告不清楚和原告的关系,也不清楚整个事件的事实交易和履行情况。 被告***辩称:我只是工地上代班的,当时出具欠条的时候是2020年腊月二十八,原告去工地上闹,我上面的老板不接电话,联系不上,医院***联系到了我,我到了现场后,原告说找不到**和***,让我出具欠条,我迫于压力,根据计时表出具了欠条。**在工地上资料员手里,他们要求盖个章。欠条就是这么回事。后面也给二原告支付过款项,但是没有付完,这个权限不在我手里,在**、***手里。 被告***辩称:租赁合同具有相对性,该相对性与买卖合同一样不能被突破,谁租赁就应当谁支付租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原告经人介绍为**州中心医院妇儿医院建设项目提供挖机,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按使用时间计费。结算方式为挖机使用完毕后,由原告自行寻找挂靠公司,由该挂靠公司拟定合同单边签好之后与发票一并提供给被告鸿业生态公司,被告鸿业生态公司补签后将合同返还并根据发票金额给原告挂靠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原告自行领取,双方一直按此种模式进行结算。但2020年9月之后的租赁费用,原告将合同及发票提交后,被告既不将合同返回,也未支付全部租赁费用。2021年2月9日,原告找到工地管理人员***,由***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加盖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州中心医院新区医疗中心(一期)园***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载 明欠原告挖机费87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全部支付,至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本院生效判决查明,2020年6月5日,鸿业生态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了《施工项目内部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乙方以甲方名义竞得**州中心医院医疗中心(一期)的施工任务。在协议中,双方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施工工期、工程总金额、承包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质量进度和施工管理、税费等进行了约定。在该协议中,双方还明确:乙方不得以甲方或甲方项目部名义对外出具欠条和签订协议。乙方也无权代表鸿业生态公司与任何单位、任何人签署任何合同和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对其他相关事项同时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鸿业生态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还签订了《项目工程款拨款办法》、《公司员工出差补助费用收取办法》、《管理费、税费、压证费收取办法》。此外,***还向被告鸿业生态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州中心医院新区医疗中心园***工程项目给被告鸿业生态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6月11日,案外人饶皓鸣向被告鸿业生态公司申请刊刻名称为“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州中心医院新区医疗中心(一期)园***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同日,被告***在被告鸿业生态公司印章登记表保管人处签名。 本院认为,被告鸿业生态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后,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与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被告***个人签订《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将案涉工程转包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被告鸿业生态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施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协议。 被告鸿业生态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其违法转包给被告***,并将“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州中心医院新区医疗中心(一期)园***工程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交给被告***使用,该资料专用章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故被告鸿业生态公司将资料专用章交给被告***管理使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作为现场管理人员之一,持上述公章出具的欠条对被告鸿业生态公司具有约束力,鸿业生态公司依法应对案涉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第七百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挖机费用42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民事案件标的款账号:×××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农业银行营业部,收款单位:**市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 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减半),由被告江西鸿业生态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