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珠香法执字第25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5038。
被执行人: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严红波,经理。
关于***与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35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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