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优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珠香法执字第25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新田县。公民身份号码:×××5038。
被执行人: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严红波,经理。
关于***与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优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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