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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鸿升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南郑区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03执1027号
本院在执行陕西鸿升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汉中市南郑区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生效的(2019)陕0703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汉中市南郑区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在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陕西鸿升达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制作发布费1349800元。因汉中市南郑区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逾期未履行,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汉中市南郑区红寺湖风景旅游管理处(原南郑县红寺湖网监旅游管理处)依法将其财产、债权债务已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同意按约定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升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703执10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汉军
书记员  贾紫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