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

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与南江县旅游局、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703民初1500号
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与南江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四川光雾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01日立案。原告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5.00元,减半收取计3912.5元,由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白小军 人民陪审员  **霞 人民陪审员  彭水清
书 记 员  汪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