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72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7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向南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陕西南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22873元及利息。后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洋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法院(2021)陕0723执6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永宏
书记员 宁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