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

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南湖景区管理协调中心广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执恢379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明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南郑区南湖景区管理协调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南湖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黄波,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7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汉中市南郑区南湖景区管理协调中心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期其履行判定义务,逾期其未履行;查明,双方曾于2021年5月31日在本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了50万元,但因余款119万元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按原判决恢复执行。执行中,经与南郑区人民政府沟通,政府代被执行人履行了19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3月底前履行完毕,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使用的银行账户存款均不足以扣划,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依职权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永宏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宁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