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泰达工程广告有限公司

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汉中市南郑区南湖景区管理协调中心广告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23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明珍,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汉中市南郑区南湖景区管理协调中心,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南湖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黄波,中心主任。
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7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汉中市南郑区南湖景区管理协调中心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32287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共计支付广告费、逾期履行的利息及诉讼费合计1674371元,并承担执行费15629元,于2022年6月10日前履行500000元,同年7月25日前将剩余119万元履行完毕。现已履行50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次执行费6000元已交纳。现申请人已向本院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723执恢1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任永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宁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