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02执1361号
申请执行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59。 法定代表人:任明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西安润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7863287X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06日出生,身份号码:61010XXXX81106249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07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61010XXXX707110673。
本院在执行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润枫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一、向申请人支付广告费150000元及违约金22500元;二、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100、执行费25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77120元,直接交纳至法院指定账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润枫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177120元;若无银行存款或收入,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苟汉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