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与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与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南湖风景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上诉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汉中泰达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2018)陕0703民初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8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9910元,逾期不交纳的,将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在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郑县南湖风景管理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