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448号
原告:南郑县梁山福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21681599054H。
法定代表人:唐映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男。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4501401X6。
法定代表人:贾福敬,经理。
原告南郑县梁山福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郑县梁山福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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