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郑县梁山福星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福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9142)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2448号
 
原告:南郑县梁山福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721681599054H。
法定代表人:唐映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男。
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4501401X6。
法定代表人:贾福敬,经理。
原告南郑县梁山福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郑县梁山福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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