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658号
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贾福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兵,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璞,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瑞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生,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陕0113财保1060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9261689.21元(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307;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3283)。因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即将到期,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续保申请书,申请继续对被申请人陕西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9261689.21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9261689.21元(1、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0307;2、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长安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3283)继续予以冻结。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   姣   凤
人民陪审员     魏 晓 春
人民陪审员     王 淑 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郝香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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