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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824。
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1401X6。
法定代表人:贾福敬。
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6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0001内的存款140611.01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0001内的存款140611.0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XXXXXXXXXXXXXX1824XXXXXXXXXXXXX4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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