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福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79号
 
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838921824。
法定代表人:刘双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腾,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一路24号泰德紫玉公馆1幢2单元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501401X6。
法定代表人:贾福敬。
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为296880904110001和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号为802920010122300836内的存款共计140611.01元,保全标的为140611.01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140611.01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城北支行账号为296880904110001和在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号为802920010122300836内的存款共计140611.01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223元,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
高腾,。
    路欣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136838921824。
    被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4501401X6。
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西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魏钰_立案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郝思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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