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20787号
原告:北京万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路18号院3号楼7层719室。
法定代表人:孟宪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柱,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妍,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钰,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红影,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万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万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万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泉清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