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汉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厦门汉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1民初167号
原告:万小成,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告:厦门汉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8、1000号602室A单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67692759431。
法定代表人:林勇强,负责人。
原告万小成、***、***与被告厦门汉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万小成、***、***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万小成、***、***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小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7元,减半收取568.5元,由万小成、***、***负担。
审判员何园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