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81财保1010号
申请人:滕州市德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官桥镇西公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481692005477E。
法定代表人:马艳芝,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焦振,男,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坡北二路169号1栋1单元14层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MA6CLPEE54。
法定代表人:陈庆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滕州市德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焦振、鲁某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焦振、鲁禹庆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