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7101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亿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腾大街304B号1层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3097017297Y。
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01124492625C。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0)辽7101民初1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4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840.36元。现因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42×××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80840.36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邵文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郎春如
书记员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