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6989号
原告:辽宁亿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腾大街304B号1层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冰,系辽宁燕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喻吉会。
原告辽宁亿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辽宁亿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程款2529469.15元,并支付自主张权利之日起的利息。事实及理由:2019年11月29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5月5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三份协议书,被告将位于京沈线、皇姑屯整备所等地的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施工完毕后,经原被告双方工程款结算后显示,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工程款2529469.15元。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绝付款。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沈阳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5月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作业地点为京沈正线、皇姑屯整备所;作业内容为京沈正线开通后克缺整改、风动卸喳车补充道喳一并整修道床;声屏障立柱补漆(部分需要封锁点施工);线别更改后,封锁点重新埋设标识;安装位移观测桩。该协议签订地点为吉林市。双方约定:合同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2019年9月19日,原、被告就新建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沈阳枢纽站前工程站场附属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的新建北京至沈阳客运专线沈阳枢纽站前工程站场附属工程的站场构筑物拆除、混凝土路面劳务分包给原告辽宁亿豪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该合同签订地点为吉林市。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提交合同签订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进行诉讼。
2019年11月29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作业地点为SSIIIDK697+985保工桥、保工桥燃气涵;作业内容为无缝线路放散、D梁基础制作、方正枕木、D梁安拆。该协议签订地点为吉林市。双方约定:合同执行中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提交合同签订地的铁路运输法院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依前所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又因本案是涉及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综上,被告中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沈阳运输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沈阳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红岩
二0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婧
书记员宋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