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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903民初7096号

原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

法定代表人:夏木生,总经理。

被告:江苏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建设路北侧。

被告: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西环路297号

原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城兴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原告南京市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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