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民终3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另案原告):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临波路10-5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另案被告):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22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奉基公司)与被上诉人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通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7389、21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并案审理的案件,新奉基公司与精通公司都作为原告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为擅自使用,但案涉工程为居民小区,新奉基公司把房子出卖之后由居民使用能否认定为新奉基公司擅自使用?另外案涉工程由精通公司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固定总价为15000000元(不含电表),包括但不限于配置及设计费、设备材料采购、运输费、材料损耗、装卸费、搬运费、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材料设备检测费、安装调试费、维护费、水电费、措施费、规费、保险费、利润、税金、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费、设计变更(若有)、现场签证(若有)等乙方完成本工程并经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现居民小区不能由供电局供电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精通公司主张新奉基公司没交90元/平方米的建设费,该建设费的文件在本案中2017年8月9日使用电时是否已废止?现新奉基公司主张,因为施工的问题没有达到电业局接收的条件是否属实?本案应发回重审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2民初17389、219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阳新奉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18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相 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 瑶 书 记 员 ***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