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55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22层全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9315957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循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9650458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2月10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申请人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2022)辽0102民初550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168-3号101、102两套房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精通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申请人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168-3号101的查封;
二、解除被申请人沈阳和泓嘉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168-3号10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坤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