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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景山秀水工程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06民初2220号
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景山秀水工程建设项目部,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景山秀水工程建设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