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00283号
申请执行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48号东附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通灌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三禾置业(连云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使用权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02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掌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