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恢2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36-2号华润大厦B座25楼。

负责人:程晓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

被执行人:蔡金明,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蔡金鹏,男,汉族,1988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88号。

被执行人:张玲,女,汉族,1985年9月24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蔡立宗,男,汉族,1959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

被执行人:王景玉,女,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88号。

被执行人:蔡理武,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黄媛萍,女,汉族,1984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88号。

被执行人:蔡立亲,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梁本焕,男,汉族,1950年12月8日出生,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88号。

被执行人:李逢春,男,汉族,1953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覃袭洋,女,壮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金宜大道86号。

法定代表人:蔡理武。

被执行人:广西鸿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52号城市印象A单元A-1102号。

法定代表人:蔡金鹏。

被执行人:河池市理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河池市城东大道广电网络大厦一栋一单元二层。

法定代表人:蔡立宗。

被执行人:广西鸿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金宜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蔡金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金明、蔡金鹏、张玲、蔡立宗、王景玉、蔡理武、黄媛萍、蔡立亲、梁本焕、李逢春、覃袭洋、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鸿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池市理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鸿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1030.1773万元,已执行标的201.1332万元,剩余未受偿标的829.0441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蔡金鹏、张玲名下房产,但拍卖所得款不足清偿本案债务,并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倩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