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5执757号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代表人夏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河池市金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广西宜州市。
被执行人*逢春,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覃袭洋,女,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鸿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金鹏。
被执行人:河池市理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池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鸿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庆。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鸿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池市理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逢春、覃袭洋、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鸿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鸿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鸿鹏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池市理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逢春、覃袭洋、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鸿明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xxx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农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