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臻宇华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臻宇华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4执恢220号
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开发区建业2街2号,(组织结构代码证:66970995-1)
法定代表人梁杰华。
被执行人梁振兴,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么佬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湘0104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104执恢2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 亮
审判员 王 萍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