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臻宇华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南宁市良庆区。
法定代表人:梁杰华。
本院在执行***与广西臻***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7)桂0108民初3770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判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02月22日立(2021)桂0108执692号执行案件,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0418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富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善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