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臻宇华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104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71219440-5。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振兴,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么佬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广西臻宇华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开发区建业2街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兴、广西臻宇华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兴、广西臻宇华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