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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初字第24-1号
原告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五五工业园区支一路与经一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熊小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路34号口岸综合楼505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七星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030元,由原告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