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兵0701执176号
申请执行人:马尚领,男。
被执行人:新疆湘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奎屯湘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兵07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湘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马尚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湘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收入34272.94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湘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疆湘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