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1执74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第七师。
法定代表人:杨令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亮,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4221民初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452,504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6,9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3月3日、2022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本案为轮候冻结暂无法处置。
2.2022年3月3日、2022年8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保险、证券、工商总局、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
3.2022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4.2022年3月2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缴纳信息。
5.在我院的(XXXX)新XX**执XXX号案件中,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
6.在我院的(XXXX)新XX**执XXX号案件中,委托自贡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
7.在我院的(XXXX)新XX**执XXX号案件中,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
8.在我院的(XXXX)新XX**执XXX号案件中,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
9.2022年8月25日,在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走访调查,反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10.2022年8月2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予以发布。
11.2022年8月29日,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经本院审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本案已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剩余案款1,452,504元,本案的执行费16,925元。
13.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将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调查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 力 刚
审 判 员 王 伟
审 判 员 陈 红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茹扎喀 哈 日马尼
书 记 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