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1728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奎屯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河市五五工业园区南区支一路8号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湘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