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21执保160号
本院在执行**与***、**、*****罐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名下位于**江省哈尔滨市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保全人**名下位于**江省哈尔滨市房屋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名下位于**江省哈尔滨市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保全人**名下位于**江省哈尔滨市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敬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许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