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9执71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B7X9Q7E),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赵玉健,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赵玉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工程款408113.18元,并以408113.18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80.4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玉健名下奥迪牌K33车辆一辆、揽胜运动牌K32车辆一辆。扣划被执行人**、赵玉健存款合计45392.3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44822.37,缴纳申请执行费570)。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道里区㎡住宅已抵押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被执行人赵玉健名下位于道里区㎡住宅已抵押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房产已被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赵玉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文阁
审判员 闫立国
审判员 王金林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