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129执恢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
被执行人: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MA1B7X9Q7E),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赵玉健,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执行的**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赵玉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工程款408113.18元,并以408113.18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9日之后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280.4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玉健名下奥迪牌K33车辆一辆、揽胜运动牌K32车辆一辆。扣划被执行人**、赵玉健存款合计45392.3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44822.37,缴纳申请执行费570)。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黑0129执714号之五执行裁定书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申请执行人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不需要法院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黑0129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文阁
审判员  闫立国
审判员  王金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任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