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腾祥罐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罐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民申32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罐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江村西下坎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罐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一审第三人:***,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罐业有限公司经理,住**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恒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终79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首先,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甲方承包**江农厕改造建设项目,由乙方负责具体施工,双方为雇佣关系”,由此可以确定双方系劳务关系,一审法院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审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其次,案涉农村厕所的改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编中所涉及的建筑工程,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最后,**已将施工完毕的工程交付**公司,且**公司已交付当地农户投入使用,**公司及农户对安装质量没有提出异议。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双方是拖欠劳务报酬纠纷,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本案一审在定性错误的基础上,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经被废止,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取代,故不能再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第三,假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仍然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公司称结算已上报政府,等政府结算拨款后,再向**支付剩余工程款等事实,即政府已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故一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必然错误。3.一审法院将施工单位的责任转嫁农民工,加大了农民工的法律责任,严重显失公平。另案判决已支持了农民工的诉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请求。理由如下:1.**在一审起诉状中及一审期间主张的都是基于承包关系而产生的工程款,并未主张雇佣关系。**是在一审败诉后才在二审中陈述“雇佣关系”,有理由认为其是虚假陈述。一审中证人出庭证实**虽然签订了案涉承包协议,但实际施工人是**,相应费用已由腾翔公司给付**等人,不存在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2.案涉项目并未全部竣工且也未实际使用,此外,因**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工程出现大量质量问题给腾翔公司造成巨大损失。3.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垫付工程款的约定,通过证人**可证实并不存在,**并未按约定履行垫付款及施工义务。**还通过欺骗手段拿走了属于证人**的钱。4.本案中,**并未实际施工,其只是拼缝将承包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虽称转给***19.4万元垫付款,但其在一审庭审举证中即自认**与***已通过银行和微信转给其51.9万元。腾翔公司转款系让**交付工人人工费,因**不给,故腾翔公司向**直接支付部分人工费。 **、***辩称,与**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焦点问题为**是否已施工完毕案涉工程,是否有权向腾翔公司主张工程款。首先,**称其与腾翔公司系雇佣关系,其只是出劳务,不负责质量与施工验收等项目。经查原审卷宗,**在一审起诉状中****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后将该项目转包给**,其主张的是案涉项目工程款,并未主张雇佣关系。其二,关于**主张案涉农村厕所的改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涉建筑工程,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的问题。本案中,**公司与**于2019年4月20日签署协议书,***商**公司向**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质检报告等产品有关材料文件,以及玻璃钢化粪池设备、坐便器、各种连接管材,并承担运输费用到施工现场,全套设备由**对案涉农厕施工改造,当年施工安装计划数为5000户。根据上述施工内容及规模,原审认定案涉农村厕所的改造属于建筑工程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其三,案涉合同系双务合同,**主张工程款前提系其对案涉农村厕所全部完成施工义务、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称其主要证据是**与***的聊天记录,以及所有村民投入使用的照片,并称***代理人认可聊天记录。经查卷宗材料,***本人并未出庭证实前述聊天记录,***代理人亦未认可**的主张,并称没有体现出***或腾翔公司对前述工程款予以确认。对于**在二审中举示的照片,腾翔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称该工程验收应当是以村为单位,相应的村委会出具相关验收证明;该份证据仅能证明众多村民符合相应政策,对其进行厕所改造项目,不能证明已经验收的事实。本院认为,前述**举示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其实际施工400余户,并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事实。本案一审开庭期间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其是给**干活,后向**索要工资,**让其向***要,其才知道**是拼缝的,其工资是***给付的;**还称**只有他这一个施工队,其干了100户左右,没有**说的400多户。后期质量有不合格的,***让其找**维修。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及证人证言,尚无法确定**公司、**、***是否尚欠**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原审判决认为**主张工程款的证据尚不充分,对**主张工程款的诉请未予支持,并非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腾翔公司是否尚欠**工程款,如**有新的证据予以证实,亦可依法另行主张。 综上,**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琪 书 记 员 高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