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9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506号
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祖红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涂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校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当涂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4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当涂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当涂县平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华泰电子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浩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江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