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陈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先众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陈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83民初2686号
原告:河北先众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蒙古陈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先众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陈蔡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先众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货款65902元。2、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单丝加筋足球人造草坪,合同金额为165902元。货款结算与付款方式为:被告于本同签订后向原告支付三万元定金,货到现场时再支付十万元,2018年4月30日之前被告支付所有剩余货款。2018年4月8日,原告将全部材料运送到被告处,由被告工作人员进行了验收并签收。被告只给付100000元货款,剩余65902元至今未给付。另,根据合同第六条第一款,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月(逾期天数从合同规定的应付款之日开始计算)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5%的违约金。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原告补正。本院送达时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存在;经本院告知,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所地,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北先众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8元,退还给原告河北先众人造草坪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