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4797号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宁,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园(原安乐村第四经济社工业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梁学义。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二、三层除外)。

主要负责人:杨亦武,总经理。

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作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因转移财产导致生效判决难以履行,本院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届时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