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

佛山市统运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2民初11769号
原告:佛山市统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玉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程,系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水凤,系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学义。
原告佛山市统运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佛山市统运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统运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1元,由原告佛山市统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高嘉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明山
邓小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