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民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梁学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智湘,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兴,广东容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强,经理。
原审被告:×××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原审被告:李兴文,男,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审被告:张德强,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上诉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米蒙电器有限公司、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李兴文、张德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一审法院在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山市韩乐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郑正坚
审 判 员 邱程辉
审 判 员 吴媛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航
书 记 员 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