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21民初802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
被告:江口县飞龙营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江口县双江街道环城北路2号。
被告:***,男,现年52岁,住贵州省江口县。
原告***与被告江口县飞龙营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昆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朱昶燃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