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2执1690号
申请人: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A座24层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诚电梯有限公司,住址:呼和浩特新城区海东路十四中东巷宏寓大厦407室
被执行人:***,男,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女,住址: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女,住址:呼和浩特市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天城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作出(2018)呼青证·执字69号执行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天诚电梯有限公司、***、***、**3945196.43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我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马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包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