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民初72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光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淑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2元,减半收取计4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