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鸿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源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422民初728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白泉镇光明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周淑艳,经理。 本院在审理***诉辽源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2元,减半收取计46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魏 琳